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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主法治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

文章来源: | 作者:xiexiaohui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1 | 【 字体:    

廉政建设征文

 


试论民主、法治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

研究生院    李志平  王秀玲

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我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程中,我们党面临着拒腐防变的严峻考验。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党的十六大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健全法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标志着我党在廉政建设方面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只有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廉政建设的问题,本文将从廉政建设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民主是实现法治和廉政的基础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治国之道就分为人治和法治两种类型。历史的进程,社稷的更替,无不宣示着这样一个真理:国家兴于俭,亡于奢。一代代人们皆知这样一个道理,但却无可奈何地眼见个个王朝因奢侈腐败而重蹈旧辙。千百年来,黎民百姓无不盼望明君贤臣励精图治,严惩贪贿,但腐败却如瘟疫蔓延,历代王朝都难逃人亡政息、求荣取辱、政怠宦成的历史怪圈。究其原因,人治社会是一个关键。在人治社会里,人际的依附关系使腐败有了丰厚的土壤。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为表现形式。在这里,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民主便成为一句空话。由于民主与法治的联姻,资本主义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其腐败问题也在一定意义上得到抑制。但是,资本主义民主的阶级性,决定了其标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虚伪性,因而,其法治原则只是形式上的,是不可能在所有社会成员面前贯彻始终的,所以,腐败问题也或明或暗、或大或小地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和社会机体,成为一种癌细胞危及着国家和社会生活。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有了更为广泛,更为真实的民主,同时也有了更为健全的法治。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唯一宗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一直把廉洁执政、执政为民作为执政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的政府理应比资本主义的政府更廉洁,在社会主义国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也完全可以依靠民主和法治的力量加以消除,从而摆脱历史上各专制王朝兴衰更替的周期率。总之,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法治,才能使廉政建设在民主化、法治化和持久化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国家各级政府廉洁高效地发挥职能,才能使政府的各级官员成为人民的公仆。否则,也难逃历史的惩罚,前苏联解体的沉痛教训就值得深思。

二、法治是廉政建设的必然趋势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腐败作为社会不发达、不文明的沉渣,是伴随社会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进程而产生的。一个国家处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要消除这一现象,就必须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加强法制和各方面的具体制度建设。我们在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就必须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并使之法制化。特别是在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廉政法规制度,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

求。我党历史上三代领导人都对廉政建设法制化有精辟的论述:

     毛泽东同志提出民主治腐的思路,为执政后党的廉政建设作了充分的准备。他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权,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让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他还告诫全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在党取得政权、面临执政考验的条件下,毛泽东同志又领导全党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治贪措施,诸如开展整风和专项反腐治贪斗争,实行教育和惩治相结合、建立监督制度,严格党内生活、严惩党内腐败,这些反腐治贪举措,有力地惩治了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腐败现象。

邓小平同志从体制和具体制度上剖析了腐败产生的深刻根源,号召全党务必从体制和具体制度入手根除腐败。他还告诫全党,解决腐败问题,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制。比较起来,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治理腐败,要开展经常的斗争,纳入法制轨道,遵循法制的原则,通过健全法制来解决腐败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加快了反腐倡廉法制化的步伐。

 江泽民同志从 “三个代表”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强调指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要通过体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力度。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增强,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逐步规范,为反腐败斗争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也要求我们必须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反腐败斗争,尽快建立健全国家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之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也正是鉴于此,中纪委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制化水平”。

三、廉政法制化需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极为关键的体制转型时期,也是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的权力和行为也正处在一个改革、调整、重升定位和逐步适应的过程中,社会生活也因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而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动,而一些新的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完善和自成体系,许多地方还存在漏洞,这就增加了廉政建设的难度。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笔者认为抓好廉政建设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建立健全廉政建设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廉政建设法律体系,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目前,关键是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立法工作,逐步对信访举报、政务公开等进行立法,尽快形成科学规范、且易于操作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要立足国情,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经验,同时还要大胆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

2、 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关键在于通过健全制度和体制创新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前,就是要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一步加强体制创新和监督创新,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对此,一是要完善各项制度。如 “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等等;二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以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为重点,坚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三是要不断完善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我国现阶段尤其是要着重强化三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事前监督的预防机制,二是事中监督的制约机制,三是事后监督的惩戒机制。

    3、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构

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重在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个精干、高效、统一,并相对独立、具有权威的执纪执法机构。为了真正使执法执纪机构做         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明确规定执纪执法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权利和基本工作手段,保证其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          手段,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查处。现阶段我国的执纪执法部门,主要是纪检、监察和法院、检察等司法部门,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          拥有监督权的各级纪委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而法院、检察等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查处却又往往受到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突出解决好以         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按照新《党章》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部门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二是要制定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办案的具体制度,要在对党员领导          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三是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公正司          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是          要尽快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4、严格执纪执法,及时惩处腐败行为

廉政建设法制化,当前突出的任务是要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确保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腐败现象的蔓延有许多原因,但与我们对腐败现象的惩处失之于轻有很大关系。因此,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必须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和执纪执法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干扰执法、以罚代刑等现象,“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执纪执法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确保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法严格办案,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审判和检察,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5、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只有加强法制教育,才能培养和提高广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从政道德素质;才能增强公民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的自觉性,提高公民依法监督的能力,从而实现对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我国廉政建设的实践证明,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廉政建设无法进行;而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这些法律和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和加强普法教育,是廉政建设法制化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任何时候都不可偏废。

总之,要想彻底清除腐败就必须民主和法制一起抓,只有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利,才能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因为腐败不是个别现象,它是一种被扭曲的社会形态,必须提高全民意识,加大惩治力度,从制度上和监督上双管齐下才能彻底铲除腐败根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清政廉洁。中国共产党也只有做到了这点,才能带领全国人民走向一个又一个胜利,才能牢牢掌握政权,才能真正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