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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研单位转制中职务犯罪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来源: | 作者:xiexiaohui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1 | 【 字体:    

浅谈科研单位转制中职务犯罪

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杨瑞林    孙进昌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流失,每年达数百亿元,这其中的大部分属企业国有资产。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获发生在事业单位转企中的各种案件与日俱增,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尤为严重,这些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体制改革过程中。

 我院按照国家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近年来也有一部分单位正在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为防患于未燃,杜绝转企过程中内部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院改制中应将此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它对于改革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集体研究、利益均沾。巧立名目而成立的所谓“公司“,实际上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载体。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是经过领导班子和其他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和商量,共同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的,单位全体人员人人有份,只是数额不等。如:单位领导班子可集体开会研究为公司全体职工上商业保险的事,并可能指定劳资、财务等有关人员对如何上商业保险的事做有针对性的调查,再将调查结果交集体研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这样似乎为全体职工上保险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二)对内的公开性。私分国有资产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津贴等形式,在这种合理形式的掩盖下公开造表造册,由领款人签名领取的一种公开行为。有些单位则让职工“穿两件衣”:即既是国家职工身份,领取国家工资、福利;又是企业员工身份,从公司获取报酬和奖金。在运作上,变国家财产、国家利益为公司财产、公司利益。赢利是的公司,亏损的是国家。领导们错误的认为,不论是巧立名目多发奖金,还是为职工买保险等等,只要每个职工人人有份,不全装进自己腰包就行,这种行为对内是公开的。

    (三)对外的欺骗性。将国有资产流失给公司或私分给个人,对于单位内部是公开的,但对外往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的是虚列费用、假报成本、做两套帐等欺骗手段。有些公司为了躲避检查,他们在作帐时将部分款项进行转移列支,也可谎做“纳税调整”等。这样做,加大了单位的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利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减少和流失。

    二、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         主观方面

1、攀比失衡心理。公司领导班子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与公司的领导及职工的攀比心理是分不开的。当发现有的同类人员比自己挣的多的时候,就产生了失衡心理,认为自己也一直在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工作,取得了很好的业绩,但是挣的钱却不比别人多,太不公平了。再加上部分职工对单位领导的埋怨,无形之中给领导施加了压力。正是由于公司领导及职工的这种失衡心理,可成为公司疯狂发钱的最根本原因。

2、法不责众心理。公司领导之所以盲目发钱,不计后果,与其法不责众、侥幸心理有关。单位一把手以为滥发奖金等行为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人有份,法不责众,共同负责,一旦出事,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把钱一退了事。其他领导认为,虽然是集体研究的结果,但最终还得一把手拍板,追究下来,肯定是一把手承担责任。其实,就是这种侥幸心理可能毁了他们,而产生这种侥幸心理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法律知识贫乏造成的。   

(二) 客观原因   

 1、教育淡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都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追求目标,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法制方面的教育。从主要领导到中层干部,再到一般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有的甚至全然不知,以至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即使是在被立案侦查后,他们还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只是一味强调这是班子会议决定的,是公司全体职工共同得益的事,最多也就是违反财经纪律,做个检查,严重了给个处分也就了结了,不值得这么“大动干戈”。

 2、思想退化。由于政治思想教育少,干部职工免疫力差,加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职工思想上的混乱和困惑,甚至有的共产党员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向“钱”看的思想逐步升温,少数人私欲膨胀,他们的内心世界是:“有了钱才能有一切”,“谁有钱就是英雄好汉”。因此为了捞钱不择手段,胆大妄为,表现出了很大的贪婪性。

 3、内部监督弱化。   单位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缺乏制约力,形成一个人说了算、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

一是缺乏党内有效监督。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党内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党对党员的监督要铁面无私,不能讲人情。只要他是党员,就不管他是一般党员,还是高层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

二是缺乏财务人员的监督。作为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同时有责任对领导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财务人员敢于监督,对领导的错误做法及时指出,并严格按照财物管理制度办事,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就不能如愿以偿了。

三、改制中出现职务犯罪的现象

    (一)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特别是在财务交接中,原本就缺乏监管的小金库、帐外帐、未结债权债务就成为犯罪作案的对象。有的钻改制后新机构财务制度尚未健全的空子进行犯罪活动;有的借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成立私人公司,或把企业下属的公司几经变更成为私人控股的企业,以此来参股、转股,移花接木,把大量国有资产化为己有。

(二)有的转制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监督不利,特别是实行所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对“一把手”的权力几乎没有监督。

(三)管理不规范。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摩擦、碰撞和管理中的失误,是促使职务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在新旧体制转换中,新的体制还不健全,旧的体制尚未失去作用,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矛盾和漏洞,加之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给犯罪以可乘之机。

(四)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工作人员待遇偏低,是滋生腐败的催化剂,也导致了一些人产生歪道致富、嫉妒、报复、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的畸形心态。贫富差距过大,使一部分人失去心理平衡,产生“不服”、“攀富”的心理。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会拜倒在金钱主义、享乐主义的脚下,变为以权谋私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四、改制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党性教育。    加强廉政法制教育、党性教育,培养干部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道。一个时期以来,各单位注重对职工进行改革开放意识,商品经济意识,个人价值意识教育,强调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作用,而在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国家整体利益意识、奉献意识方面的教育就显得有些薄弱。致使一些意志衰退的干部产生意识上的错误,好像改革开放,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自己保持革命本色就是“吃亏”,“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而忽视了共产党员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党性原则。加强廉政法制教育、党性教育,就是要使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守法,树立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我牺牲意识,要让他们知道:贪污贿赂非但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加强管理、健全制度。    要加强财务、经营等活动中的管理和健全企业在经济合同、工程招标、承包管理以及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各项制度,从管理、制度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温床。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关键在落实,不能让制度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形同虚设。如严格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就要钱、帐分管,加强对现金、支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堵塞漏洞。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职责分工和明确的责任界限,国有资产产权不明,帐目不清,管理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必然会导致官僚主义的产生,给一些人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因此,首先是党的监督。党的监督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其它监督的有效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如在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指示精神方面,监督有无违反“四个服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用主义;监督重大决策时有无个人独断,不能正确集中正确意见的问题;监督在班子政治生活中,有无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或有不同意见不能真诚、坦率表达,甚至当面赞成背后拆台的问题等等。其他监督形式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广泛的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要将这些监督方式融化为一体,形成监控合力。

(四)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打击的力度是预防在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环节。一是要广开案件来源渠道,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二是要尽快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有犯罪动机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转制企业“一班人”的教育、监督和约束,强化企业民主监督。

(二)明确产权责任。在改制过程中要明确产权责任,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机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全民财产的产权属于国家,并由国家交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是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有时不很明确。由于产权责任不明确,那么国家交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就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要想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对国家交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保护,以防止企业的不正确使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在明确产权责任的同时,要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等之间的利益机制,克服三者利益之间的反差。这样就能使他们自觉地去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并认真负责地去经营和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三)加强政策性预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转制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尤其要注重制定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政策的酝酿、决策制定和贯彻执行的全过程都能起到有效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要保证政策制定程序的合法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是要保证政策内容要符合客观实际;

三是保证要有与政策出台相适应的全面、完整、缜密的制度措施体系,堵死“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漏洞。

(四)实行综合预防。    

一是自身的预防。1、活动中各岗位上的人员不但要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该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心。2、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要把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结合起来,享有的权力越大,承担的义务就越大。在明确岗位责任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以便随时对该岗位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考查。3、建立必要的岗位任职和轮换制度。每一个工作人员在一个岗位上任职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到期应该交流轮换。同时,相近或具有交叉关系的岗位不能同时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4、企业内部要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和专门人员。这些部门和人员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威,在隶属关系上超于该单位本身。使这些工作人员有条件敢于监督,能够监督本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的结果与监督者自身不带来任何不利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使监督有力。

二是专门机关的预防。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通过正确行使权利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除此之外,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职务犯罪多发的部位和经济活动的重点、热点部位开展工作,帮助单位建立有关管理制度,设置监督制约程序,防止权力的可能被滥用。

三是社会的预防。社会的预防形式很多。主要是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创造一个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大环境,取得群众在心理上和舆论上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敢于同不廉洁的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