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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规范、细化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业部《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试行)》、《中国农业科学院对重大项目实行廉政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管理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是指对招标人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起到保障基本建设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第二章  廉政监督实施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院监察局负责对院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廉政监督。院属单位视情况需要,邀请院监察局对特别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督导。
第六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监督。对有举报反映的招投标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第七条  院监察局及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招标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订立中标合同等程序关键环节进行直接的监督。
检查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以及谈话了解、听取意见等方式,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受理投诉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核查有关投诉、举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的监督
1、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具备了招标的基本条件;
2、是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了合法的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依法明确了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对资格审查的监督
1、招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质、业绩、企业财务状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2、招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招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4、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行为。
(三)对投标的监督
1、招标人是否当场检查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是否按照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3、招标人在开标前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是否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
(四)对开标的监督
1、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一致,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是否达到3家以上(含3家);
3、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当场拆封、宣读、记录;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
(五)对评标的监督
1、专家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成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检查评标专家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是否占总人数的2/3以上;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评标专家是否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是否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是否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
(六)对定标及签订中标合同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三个环节进行。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须提前7天通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将投标记录、资格审查表、评标报告(包括开标一览表、评标专家签到表、总分及排序表、授标建议表)等材料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资金数额、重点项目情况、群众反映或举报,确定需要检查监督的招投标项目。
(二)组成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
(三)送达招投标廉政检查监督通知书。
(四)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按要求做好准备,提供相关材料。
(五)检查组实施招投标廉政检查监督。
(六)检查组形成检查监督情况报告,做出相关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监督,按照信访举报核实调查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于每年1215日前将开展招投标廉政监督情况报送院监察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以不合理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组织及监管不力,致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评标过程泄密或者有失客观公正的;
(七)与投标人串通的;
(八)收受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者接受宴请、娱乐安排等消费性支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廉政监督监察建议的。
第六章  监督人员廉政纪律
第十八条  不准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不准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任何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条  不准在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不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发现监督人员有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315日发布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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