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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农科院党组发【2016】6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为我院科技创新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结合我院实际,就加强我院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院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力量,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配齐配强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培养和选拔任用力度,建设一支思想、纪律和业务能力过硬,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院属单位要依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工作规则》(农科院党组发[2016]51号)要求,健全纪委组织。院属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应设立由3—7人组成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应设纪律检查委员。院属京外单位纪委委员职数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当地上级党组织要求设置。

2、纪委书记一般由所级领导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或兼任。纪委书记不能分管基建、财务等工作。

在选任纪委书记的动议环节,院人事局要事先征求院党组纪检组组长意见;考察环节由院人事局会同纪检组监察局进行。

3、院属单位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人以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人数在200人-300人的,应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人;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干部1人。配备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一般应由处级干部担任。对于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单位应保证其主要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4、院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立、调整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调整、任免,事先需征求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并在配备、调整、任免后报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二、院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院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依据党章和有关法规规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

3、负责受理反映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组织的问题线索和申诉,并依据相关程序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

4、向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监察局及时报告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工作情况。

5、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予以问责。

6、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及本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

1、院属单位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锻炼,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充实进纪检监察队伍。

2、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遴选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骨干充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同时,积极选派有纪检监察工作经历的干部到研究所或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3、院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通过开展培训交流、协作办案,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执纪水平。院属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业务培训和工作锻炼的机会,使他们不断增强工作本领。

4、纪检监察机构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正确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强化自我约束,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特别要严守“六项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违纪违规的要从严处理。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9年2月生效实施的《关于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监察机构的通知》(89)农科院(人)字第89号文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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