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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

(农科院党组发〔201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农业部党组、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意见》有关具体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组织,要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抓手,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勇于担当、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构建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组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院党组对全院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和监督中国农业科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组纪检组监察局,承担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院党组纪检组要督促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直属机关纪委协助党组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属各单位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共同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管和考核工作,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院机关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纪检组织要积极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重点履行监督责任。院属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要立足本职、聚焦主业,原则上不能兼管财务、基建等工作。院机关各部门纪检委员要主动担责,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七条  京外研究所党组织及纪检组织要同时按照地方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组织的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定期向地方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院巡视组要将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党组织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政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和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内设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院党组的主体责任

(一)每年年初向农业部党组和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报告上一年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院长、院党组书记共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院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分管领域工作的各环节。

(三)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巡视工作,开展常规巡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巡视。加强审计监督,逐步扩大干部任中审计比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在干部提拔任用酝酿中要听取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针对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政务、党务公开透明运行。

(五)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继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防止“四风”反弹。加强纪律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组织等各项纪律。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了解实情办实事,落实好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重点抓好科研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监督、约束、惩戒机制,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科研活动全过程监管,促进形成学风端正、实事求是的学术氛围。

(六)加强科研经费监管。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上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法人责任。促使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形成合力,加快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七)自觉接受执纪部门监督。支持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院监察局局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列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院党组会议。自觉接受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的监督,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初向驻部纪检组通报本人上年度廉洁从政情况;认真听取驻部纪检组关于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每年年初向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报告上一年度我院直属机关党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加强对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领导,支持直属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工作条件。

(三)协助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加强对各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指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定期向院党组报告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指导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性原则,促进各单位领导班子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

(一)每年向院党组报告本单位及牵头承担的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坚决纠正跑官要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定期约谈重点岗位负责人,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持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实行对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管理。

(四)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止出现责任虚置、责任不清的现象。明确研究室主任、团队首席、课题组长的责任,做到业务工作、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又教育管理好下属干部职工。强化财务部门的把关责任,提高财务人员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督促、支持财务部门履好责,把好关。

(五)坚决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防止“四风”反弹。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作风建设的领导,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配合和支持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等上级纪委、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领导和支持本单位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健全纪检组织,配备必要力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共同履行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加强研究部署。根据党中央、部院党组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部署和安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

(二)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推动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三)高度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每年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定期开展廉政约谈、提醒谈话。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

(四)带头开展检查考核。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级领导干部抓好廉洁从政。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

(五)做廉洁从政表率。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其他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一岗双责”的意识和能力,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主动研究部署。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二)支持查办案件。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揭露,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处。

(三)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监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日常检查,认真参与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一)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主任和所在支部书记共同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党员。

(四)加强以科研经费使用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带头执行制度,科研团队可以设立财务助理,明确责任人。

(五)坚决抓好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持续推动作风建设。

(六)配合和支持上级纪委、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党组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责任

(一)组织召开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任务分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及时向院党组请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加强院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向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报告院党组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开展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农业部党组及我院党组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民主决策、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的监督。

(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把好廉政关。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根据职责要求,核实了解反映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线索。重点查处副所级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滥用、贪污科研经费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其他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查实的案件及时在全院通报,并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七)开展经常化约谈。对有苗头性、情节轻微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坚持抓早抓小,就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风气问题、发生在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约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本人,提醒早纠正、早整改,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八)加强对院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领导,支持和指导院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纪委核查举报线索、查办违规违纪问题。

(九)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

第十七条  直属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加强对京区单位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二)加强对院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把好廉政关。

(三)重点查处京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加强对京区单位纪委、纪检工作人员落实监督责任的领导,加强对京外单位纪委、纪检工作人员落实监督责任的指导,建立完善单位纪委向院党组纪检组和直属机关纪委定期报告、述职制度。

(五)加强对单位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或指导,建立单位纪委向院党组纪检组和直属机关纪委报告重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制度。

(六)开展廉政教育,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利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

(一)加强向本单位党组织请示汇报,对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每半年向院党组纪检组和直属机关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自身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本单位人员情况在向本单位党委(支部)、本单位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向院党组纪检组和直属机关纪委报告。

(四)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

(五)加强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出廉政意见,把好廉政关。

(六)严肃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

(七)开展廉政教育,推进单位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强化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一支政治坚定、能力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队伍。

第十九条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的责任

(一)维护协助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组织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教育监督责任。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组织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处理受理责任。组织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组织研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控诉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力。

(四)报告备案责任。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本单位党员受到党纪处理和其他处理的情况,及时报上级纪检组织备案。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各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责任分解、工作推动、制度建设、案件查处、选人用人、发挥表率作用、群众评价等方面情况。考核评价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重点考核突出主业、协助党组织工作、任务落实、自身建设、群众评价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采取日常检查、自查自核、巡视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党建考核等工作结合,也可单独进行。

各单位每年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报告。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分别将“两个责任”检查考核情况向院党组、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报告。

检查考核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年度考核时,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专门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评议。

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向院党组集中述廉,进行测评。

第二十四条  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坚持任职廉政谈话,视情况,对领导干部上岗前进行集体或个别谈话。

第二十五条  实行约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干部,由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与其约谈,听取其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及时提醒打招呼,解决苗头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负责专项监督职责职能的机关部门,要协助院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与次年1月底前向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一)院办公室负责推进机关作风建设,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人事局负责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督检查。

(三)党组纪检组、巡视组、监察局负责组织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工作。

(四)财务局负责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工作,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干部考察中,既要评价领导干部业务工作中的绩效和能力,又要评价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绩效和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责任迫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发生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不管不问、只做表面文章的,对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对下属单位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的,无论是党组织还是纪检组织,无论干部工作岗位和职务如何变化,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部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有计划不执行、有措施不落实的。

(二)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履行职责不力,导致本单位在政策落实、项目执行、科研管理、权力规范运行等方而出现大面积违纪违规问题或长期风气不正的。

(四)单位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

(五)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慵懒散木推”问题严重的。

(六)对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管不严,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干部“带病”提拔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知而不报、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或不积极配合查处的。

(九)其他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耍追究单位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未能履行“一岗双责”、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点环节、重要案件不关心、不重视、不处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系统性问题集中、频繁出现的,单位长期纪律涣散、风气不正,败坏了中国农科院形象的。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挠、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的。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进行约谈提醒的。

(五)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上报并依纪依法按权限查处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第二十八条各项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对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单位多次发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不及时向同级党组织、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报告的。

(三)对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布置的任务,贯彻落实不力的。

(四)对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处理不及时,追责不力,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其他因个人监督缺位、失位,造成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及纪检组织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包括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和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纪检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局,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行为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追究责任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行为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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