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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中国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实施细则

(农科院党组纪检组发〔201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我院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关于严禁农业部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礼金礼品,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虚拟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及各类物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我院工作人员包括院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企业、驻外机构、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四条  严禁我院工作人员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的单位和个人、与我院或院属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等赠送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我院工作人员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一律应予当面拒绝。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当面拒绝的礼金礼品,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或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副所局级(含)以上工作人员上交礼金礼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交院纪检组监察局;院属京区各单位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交本单位纪检监察员;院机关各部门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交院直属机关纪委。

院属京外各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礼金礼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交本单位纪检监察员。

第六条  院纪检组监察局、院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设纪检监察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员对于上交的礼金礼品,应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受礼人、送礼人、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对于上交的现金,各单位每半年上交院纪检组监察局(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对于其他形式的礼金礼品,予以集中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院纪检组监察局、院直属机关纪委每半年集中一次将收到的现金存入农业部设立的专门账户。

院直属机关纪委、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设纪检监察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员每半年将上交礼金礼品登记汇总表报院纪检组监察局。院纪检组监察局每半年将上交礼金礼品登记汇总表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第七条  我院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收受礼金礼品或未能拒绝、退回而不上交不登记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可视礼金礼品金额、情节等,向送礼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严禁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各单位纪委应切实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单位对现有个人上交的礼金礼品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予以上交登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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