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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六) 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解说】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主持人:本条是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付威杰: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支持。

  主持人:本条分两款,对具体行为做出了限定,请您为我们具体解读一下。

  付威杰:第一款分三项,第(一)项规定的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即指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原则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施,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违反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等活动。党员只要有第一款三项行为之一即应给予纪律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这类活动的零容忍态度。

  第二款规定的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这类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两种拉票、贿选行为依据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付威杰: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增加第二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主持人:张东岳

  解说人:付威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正处员

  来  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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