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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九) 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安排

                                                  

      【解说】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主持人:本条是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四风”反弹回潮隐患犹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风”问题只是表象,根本是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突出表现,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进一步约束和从严。

  主持人:本条中“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重音应该放在“可能”上,我们该如何理解此处的“可能”?

  王薇:本条规定的是接受对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或者是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本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根据客观情况由党组织分析判定。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吸收到本条;此次修订增加了“提供”。

  主持人:张东岳

  解说人:王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

  来  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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