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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系列解读四

文章来源: | 作者:zhongjuan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0 | 【 字体: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解读:
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解读:
这项规定强调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解读:
对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解读:
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的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解读:
“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是指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解读: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解读:
本项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
本项所称“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本项所称“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