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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纪检组织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谈话函询的实施细则

 

(农党委〔2017〕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织谈话函询工作办法( 试行)》《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关于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对反映对象为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以及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部系统各级纪检组织要把谈话函询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措施,善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了解核实问题、教育警示干部中的作用,防止干部小错酿成大错。
    第四条  部系统各级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应当遵循抓早抓小、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谈话函询:
    (一)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
    (二)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反映问题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或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
(四)问题简单、明确,不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
(五)已经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但不宜直接了结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形。

第六条  部系统各级纪检组织应当认真筛选、甄别适用于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严防出现降格处理、简单化、随意化等问题,特别是对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简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第二章  谈话函询实施主体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直属机关纪委可以直接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也可以委托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部直属机关纪委直接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时,应当将函询通知(模板见附件1)一并抄送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委托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纪检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应当出具委托谈话函询通知书(模板见附件2)。
    第八条  纪检组织进行谈话函询,应当报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谈话函询前,纪检组织应周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析谈话函询对象的工作经历、岗位特点以及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细致梳理反映的问题,研究谈话具体内容,必要时可进行外围摸排或适当的核查了解。
 
第三章  谈话程序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纪检组织填写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批表(模板见附件3),统一编号备案,必要时一并提交谈话方案、相关工作预案和谈话提纲。
(二)审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批表报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向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通知。审批表经批准后,由纪检组织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准备。

(四)谈话。由谈话人按照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部直属机关纪委进行谈话时,可以请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进行。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具体说明;
    (三)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向谈话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谈话应安排在安全的场所。纪检组织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谈话室,谈话时按照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由纪检组织留存,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谈话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等;谈话的日期、地点;进行谈话的事由;谈话具体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谈话对象就谈话问题形成书面情况说明,报进行谈话的纪检组织。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应由其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也应签字。
    第十五条  纪检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函询程序
 
    第十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纪检组织填写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批表,统一编号备案,必要时一并提交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
(二)审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批表报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发函。审批表经批准后,由纪检组织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如。
(四)回复。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
部直属机关纪委直接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的,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回复。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部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七条  对函询的问题未讲清楚的,纪检组织可再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负责函询的纪检组织要对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章  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如实回答和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规避问题,不得干扰和对抗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谈话函询后,纪检组织应就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反映问题相符、是否手写签名、是否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等进行审查,并与谈话记录内容、事前了解情况相互印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 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的问题查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组织每年对否认问题选取一定比例(5-10% )进行抽查复核,如查实依纪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个人廉政档案由谈话函询实施主体负责建立)。纪检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谈话函询对象受到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实施谈话函询纪检组织的要求,就谈话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进行谈话函询的纪检组织负责将谈话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纪检组织负责将谈话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组织进行谈话函询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对谈话函询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反映问题的举报材料直接附转,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谈话函询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谈话人、函询承办人员与谈话函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按照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处级及以下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谈话函询的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请×××同志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2.关于委托对×××同志谈话(函询)的函

3. 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

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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