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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京区单位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实施细则


(直党字〔201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农业部直属机关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的副所(局)级、处级及以下违纪党员。

第四条  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的正所(局)级违纪党员的违纪处分,依据《农业部直属机关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五条  对副所(局)级、处级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由所在单位纪委、党委和院直属机关纪委、党委逐级审议后,报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审议,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本单位纪委、党委和院直属机关纪委、院直属机关党委逐级审议后,报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批准。

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含免予处分)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本单位纪委、党委审议后报院直属机关纪委批准,报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六条  对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本单位纪委、党委审议后报院直属机关纪委审议,院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含免予处分)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本单位纪委、党委审议批准后报院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七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所在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由所在党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八条  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除特殊情况下可由院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外,都必须经过其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其所在单位纪委、党委审议后报院直属机关纪委。

违纪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应在接到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案件材料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九条  院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遇有以下情况时,告知违纪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后,直接作出给予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

(一)违纪党员的工作涉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二)违纪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瘫痪,或该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关系的;

(三)违纪党员问题已经查清,其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违纪党员原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或其现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五)需由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一并作出处理的跨部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

(六)遇紧急情况,需要迅速对违纪党员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必须由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

第十条  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文稿。支委会应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文稿。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及本人申诉权利等内容。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二)遇有处分2名以上共同违纪党员时,应先拟制负主要责任或受较重处分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其他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在格式、附件等方面与其保持一致。

(三)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并让本人签署意见,其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

1、党组织至少委派2人共同将处分决定文稿直接交与违纪党员并当场阅读。派出人员应制作处分决定文稿见面笔录,如实记录见面时间、地点、见证人、见面过程、违纪党员对处分决定文稿的意见。违纪党员应在处分决定文稿和见面笔录的每页页脚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在所有签名上捺印指纹。

2、违纪党员若没有不同意见,应在处分决定文稿尾页文字最后一行下方齐行签署“以上处分决定我已经看过,同意处理意见”。

3、违纪党员若有不同意见,应在处分决定文稿尾页文字最后一行下方齐行签署“以上处分决定我已经看过,不同意处理意见”或“以上处分决定我已经看过,同意处理,保留个人意见”。违纪党员需将向组织陈述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当面或事后交与派出人员。

4、处分决定文稿与本人见面时,其所提意见如与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署的意见相同,可用同一个说明材料。如不同,调查部门、单位应对违纪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核实,作出全面、详细的书面说明。

5、违纪党员脱离组织长期外出不归或叛逃、出走国(境)外、或处于拘留期间,党组织无法将处分决定文稿同本人见面时,可以不履行材料见面手续,但可以其他方式告知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一条  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一)党支部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二)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并告诉本次会议内容。如违纪党员被司法、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不通知其到会。

(三)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宣读犯错误党员的错误事实,按照党纪条规支委会提出应给予处分的意见,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四)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其他到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五)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辩护和作证。

(六)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七)违纪党员应在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

(八)党支部书记应在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纪委、党委审议。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党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党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党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上报材料还包括: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第十三条  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召开会议讨论直接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不参加会议,由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共同在会议召开前与其谈话,听取意见。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如违纪党员被司法、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需与其谈话、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向院直属机关纪委报送审议的材料包括:

(一)呈报审议的请示;

(二)立案依据、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违纪党员的检查;

(三)违纪党员已签署意见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部门、单位对违纪党员所提意见的书面说明;

(四)案件审理报告;

(五)有关纪委或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的会议记录、报告;

(六)处分决定。

以上材料中主要证据材料报3套,其他材料各一式20份。

报批违纪党员处分决定材料时,对已受法纪、政纪处分的,须附已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五条  院直属机关纪委接到报请审议的处分材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起草对处分决定的审议意见,并召开院直属机关纪委全委会议审议。院直属机关纪委全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会议由院直属机关纪委书记主持,办案单位或上报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审议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阅卷。应将待审议材料提前发放给院直属机关纪委委员审查。必要时会上可请办案单位或上报单位负责人介绍案情。

审议。院直属机关纪委有关人员向院直属机关纪委委员报告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适用纪律处分条款,并对上报处分请示提出建议,全体委员对将要作出的处分决定进行审议。

形成审议(审批)意见。院直属机关纪委应及时将审议结果形成审议(审批)意见,对于需要报送院直属机关党委、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党委审议或审批的,需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院直属机关党委接到院直属机关纪委审议意见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处分决定。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为有效,会议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主持,根据需要办案单位或上报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审议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阅卷。应将待审议材料提前发放给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审查。会上办案单位或上报单位负责人介绍案情,解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相关提问。

(二)审议。直属机关纪委书记报告直属机关纪委全委会议审议意见,并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适用纪律处分条款做出说明,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

(三)形成会议记录。会后直属机关党委形成会议纪要,报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七条  院直属机关纪委全委会议和院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处分决定时,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若对处分意见不一致,出现重大分歧,或者讨论中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意见并在人数上较为接近时,应再次开会进行讨论,尽量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仍不一致且在人数上接近时,可将不同意见同时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决定,经有批准权的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

第十九条  违纪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或纪委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正式批复后,制作并下达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受党纪处分党员宣布并送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2人,应向受处分党员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和记录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要求其在处分决定送达回证上签字。

(一)由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通知受处分党员在指定时间、地点接收处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受处分党员服刑、生病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前往指定地点接收处分决定),可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

(二)送达的处分决定共6份,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决定尾页文字最后一行齐行签署签收意见。签收意见根据受处分党员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分为两种,服从组织处理的,应签写:“我已经收到处分决定,服从组织处理。”不服从组织处理的,则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写:“我已经收到处分决定,不服从组织处理。”或“我已经收到处分决定,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将另行申诉。”

(三)受处分党员应在处分决定尾页签收意见之后签写本人姓名和接受日期,在处分决定首页至倒数第二页尾处签写本人姓名,在其所有签名上捺印指纹,并将处分决定各页右侧错距均匀排列后捺印骑缝指纹。应使用右手食指捺印指纹,右手食指残缺、无纹线、有疤痕的,可用其他手指代替,但应在处分决定最后一页说明、记录。

(四)处分决定交本人留存1份,交院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局、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各一份。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必须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由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或党支部组织实施,遇有以下情况可由院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直接送达、宣布:

受处分党员工作涉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密程度较高,不宜公开宣布的;

(二)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瘫痪,或该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关系的;

(三)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拒不宣布或故意拖延不宣布处分决定的;

(四)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或其现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宣布的;

(五)受处分党员属集团性违纪,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

(六)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认为其他必须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和处分决定送达回证上报。对于副所(局)级、处级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执行情况,由院直属机关纪委报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备案。对于科级(含科级)以下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执行情况,报院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向院直属机关纪委报告,说明原因。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又不向院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说明原因的党组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党员对违纪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按以下程序进行复议、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一)对研究所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复议、复查:

1、由做出处分决定单位党委或纪委进行复议、复查。原调查部门、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所在党委或纪委承办。复议、复查决定要送交本人一份,并抄报院直属机关纪委。

2、受处分党员对本单位党委或纪委的复议、复查结论不服,或者院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认为该单位党委或纪委复议、复查结论不妥时,由院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进行复议、复查。此次复议、复查做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后,该单位党委或纪委不再受理申诉人的继续申诉。

受处分党员对两级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时,由院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将其申诉材料、原处分材料和两级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请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复议、复查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后,院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纪委不再受理申诉人的继续申诉。 

(二)对院机关受处分党员的复议、复查由院直属机关纪委、党委进行;受处分党员对院直属机关纪委、党委的复议、复查不服时,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三)所有报院直属机关纪委复议、复查的申诉案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2份:

1、呈请复议、复查的请示;

2、复议、复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复议、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4、受处分党员对复议、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调查部门、单位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

5、原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第五章  处分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六条  处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各一式3份抄送单位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材料档案实行承办部门立卷制度,承办人员在受理之始,注意收集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案结卷成。

第二十八条  院直属机关纪委保存处分审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原件。调查和审理部门、单位,保存调查、审理材料原件。属于院直属机关纪委的自办案件,由其负责保存全部相关材料。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举报、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核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决定的材料:会议记录、审议报告、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调查部门、单位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二)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1、下级报送或调查部门、单位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审理组对案件的审查意见、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受处分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的处分决议;

(4)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对处分决议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

2、审理报告。

3、处分决议或处分决定见面笔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院直属机关纪委全委会议的审议意见,院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的会议纪要,院党组意见等。

5、院直属机关纪委报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的请示。

6、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的批复。

7、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下达的批复和处分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和处分决定情况的报告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及回证。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三十条  归档时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2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院属京内单位党委或纪委在处分违纪党员之前,须向院直属机关纪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在处分工作完成后,须向院直属机关纪委书面报告处分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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