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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的科研经费信息是指:除有特殊规定不宜公开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外,由研究所分配和使用的科研经费信息
    第二条  研究所对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经费信息公开,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非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期限。
    第三条  研究所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坚持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第  信息公开前,研究所应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按国家秘密技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关键词用“*”替代。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泄密。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  向全所职工公开的科研经费信息包括:
    (一)全年各项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持人、课题(项目)名称、立项部门与合同金额等。
    (二)立项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课题(项目)名称、立项部门、实施期限、主持人和成员、经费额度、外协单位和外拨资金额度等。
    (三)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课题(项目)名称、实施期限、主持人和成员、获得成果、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和结题验收意见等。
    第条  向所领导班子成员、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公开的科研经费信息包括:课题(项目)经费使用的过程信息、课题(项目)组科研副产品收入及处置信息。
    过程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预算调整情况、试剂耗材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国(境)费、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费、外拨经费等详细信息。
    第  课题主持人向课题(项目)组成员公开的科研经费信息包括:本课题(项目)分配和使用全部科研经费科研副产品收入及处置情况。
第三章  公开形式和期限
    第条  科研经费信息可采取内网、提供查询、电子邮件、公告栏、文件传阅、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公开。
    第  全年各项科研经费信息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课题(项目)的立项信息在研究所收到定完毕的课题(项目)任务书后1个月内公开结题验收信息在课题(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公开过程信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条  所有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时间,均不得少于1个月。
第四章  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  研究所应建立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对群众的质疑和合理要求,责成相关部门作出解释说明。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要认真讨论研究解决。
    第十  对未按规定进行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单位,院纪检组监察局将给予提醒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研究所制定的科研经费公开实施细则,报院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后实行。 
    第十  院属其他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的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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