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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党风廉政约谈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践行“四种形态”,压实“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风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或者其本人在政治思想、履职尽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达到组织处理或立案审查程度,进行的教育、提醒、诫勉等组织谈话。
第二条 约谈人包括院党组书记、副书记及纪检组组长,或受院党组、纪检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对象包括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约谈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进行。对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负责,也可委托其他有关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组长负责,或委托监察局领导负责。
第四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合规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 约谈形式分为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警示约谈。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或信访举报反应可能存在党风党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约谈对象引起重视、改进工作、改善作风的谈话。
诫勉约谈。信访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需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的谈话。
第六条 以下情形,应该启动约谈:
1、党的领导有所弱化,对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全面从严治党政策措施传达、部署、落实不够及时、不够到位的;
2、党的建设有所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够正常、党组织存在软弱涣散现象,党性教育较为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得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够有力,落实“两个责任”不够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报告处置不及时、整改问责不到位的;
4、执行党的“六项纪律”不够严格,导致所在单位或部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发的;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信访反映比较集中,但线索不清,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6、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主题和对象。由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院监察局提出建议,报约谈人审批确定。
2、制定方案。院监察局收集有关情况,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报约谈人审批。
3、通知约谈对象。院监察局应提前3天将约谈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或约谈对象本人。
4、组织实施约谈。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或其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院监察局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双方签字确认后,分别由约谈对象和院纪检组监察局留存。
第八条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共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人不少于2人,约谈内容由专人记录并报院纪检组监察局留存归档。
第九条  约谈对象接受组织约谈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拒不参加约谈。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将约谈问题的整改措施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院纪检组监察局。院纪检组监察局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 约谈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议论、扩散、泄露约谈内容,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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