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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按照院党组加快建设“定位明确、法人治理、管理高效、开放包容、评价科学”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部署,加快建立健全我院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按院会议制度有关规定,以院党组会、院常务会、院务会形式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我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农业部指示的重要事项;
    2、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3、全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4、我院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5、全院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院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6、全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7、院本级出租、出借土地资产事项以及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8、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院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10、涉及院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院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院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任免;
    2、研究推荐正所级、正司局级后备干部人选,审定副所级后备干部人选;
    3、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4、院级以上荣誉授予人选决定和推荐;
    5、确定全资、控股企业院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院科技创新和建设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设立重大科研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
    2、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院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3、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院本级基本建设项目;
    4、计划外追加研究经费的重大课题、追加投资的重大项目;
    5、影响重大的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融资担保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院长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内1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和财政不可预见费的使用;
    2、预算外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10万元以上捐赠、赞助;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2、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发展规划和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等,决策前应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论证或审议。
    3、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农业部及我院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在提拔院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前,须由院监察局出具拟提拔人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书面审核意见。
    4、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通过院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有效形式充分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院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
    6、提请院党组会、院常务会、院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工作规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应参会人员,做好会前沟通,保证有足够时间了解和思考相关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院党组会、院常务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2、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一事一议,一事一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会议的主要领导同志应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3、院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理由、表决结果、决策结果等内容,应当以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完整详细记录,与投票实样等资料一并立卷归档备查,并做出明确标识。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保障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除涉密事项外,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案》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   

    五、“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或不执行领导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六、附则
(一)院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并报院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二)本办法由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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