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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监督的通知

(农科院监察〔2013〕257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管好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是建设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实现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我院创新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我院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根据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由院纪检组监察局牵头、财务局、科技局配合,抽调研究所纪委书记和财务、科研骨干组成14个检查组,对院属研究所开展了科研经费专项检查。我院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期间,院领导多次给予重要指示。检查结束后,院常务会专门听取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本次检查发现存在项目经费未实行单独核算;自行调整经费预算;违规挤占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科研经费;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出入库管理不健全;账务处理不规范;结余经费未按规定处理;科研经费投入与产出不符等八个方面的问题,有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我院财务管理办法,特作如下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资金。

二、禁止申请科研经费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三、禁止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

四、禁止以虚假发票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五、禁止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报账。

六、禁止签订虚假合同转移科研经费。

七、禁止列支不应由本课题承担的费用挤占课题经费。

八、禁止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娱乐活动等。

九、禁止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私人消费支出。

十、禁止违反规定发放劳务费、绩效奖励、专家咨询费、津贴补贴等。

十一、禁止以他人名义领取劳务费、绩效奖励、专家咨询费、津贴补贴等。

十二、禁止科研经费脱离依托单位及财务部门监管。

十三、禁止科研试剂、材料、耗材的采购、验收、使用由同一部门(研究室)办理。

十四、禁止课题结题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十五、禁止提供虚假科研成果和虚假会计资料。

十六、禁止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对课题依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各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加强学习和教育,增强广大干部和科技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结合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监督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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