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学习园地» 业务解读

《廉政准则》系列解读七

文章来源: | 作者:zhongjuan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0 | 【 字体: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解读: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解读:
  本项所称“重组”,是指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或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企业内部的主要资源和业务的重新组合。
  本项所称“兼并”,是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一个企业购买或以其他有偿的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本项所称“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过法定程序,用企业剩余财产清偿抵债的行为。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解读:
  本项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项所称“资金借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间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解读:
  本项所称“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解读: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