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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系列解读五

文章来源: | 作者:zhongjuan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0 | 【 字体: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解读:
本项所称“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
本项所称“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主意叫下属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解读:
本项所称“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的费用。
本项所称“学习费用”,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按规定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向学员收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旅游费用”,是指因外出旅游所支出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各项相关费用。
本项所称“个人或机构”,“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具有各种关系的任何人;“机构”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
本项所称“索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机构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解读:
本项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
本项所称“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解读:
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些腐败分子为规避党纪国法的规定,自己只办事不收钱,而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取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应当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另一方面,为了警示党员领导干部管好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允许他们收受本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读:
本项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
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
本项所称“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解读:
本项所称“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行为。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解读:
本项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
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
本项所称“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读:
本项所称“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地方注册登记,目的是规避本条第(七)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