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系列解读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解读:
本项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
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读: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这项规定,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单独列为一项,加以强调,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解读: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有下列严禁行为的: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解读: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 经营活动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时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解读:
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这里没有点明的其他单位还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
本项所称“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酬金。
本项所称“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读:
准确理解本项规定,要把握好三个要点:
一是职务后任职或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二是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指从事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在内,但又不局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比如说代理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廉政准则》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