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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系列解读一

文章来源: | 作者:zhongjuan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0 | 【 字体: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

本项所称“索取和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

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

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读:

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判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解读:

本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读:

本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所称“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解读:

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的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解读:

本项所称“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拨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

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