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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群体腐败的心理分析与救治

文章来源: | 作者:xiexiaohui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2-11 | 【 字体:    

 

 

科研群体腐败的心理分析与救治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李巨光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科研腐败行为出现了一种新形式——群体腐败,并呈现上升和蔓延趋势,已成为当前科研领域反腐斗争的新课题。

从本质上讲,科研群体腐败的发生、发展都源于共同的心理基础。本文基于心理学知识,分析科研群体腐败的心理成因,提出科研群体腐败的救治对策,以期为遏制科研腐败提供参考。

一、 科研群体腐败及其表现

群体腐败是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的,指在拥有一定权力的组织中的多人或全体成员合谋违法违纪、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其腐败的主体不是腐败分子个人,而是“利益共沾”的群体。在科研活动中,科研群体腐败表现为科研组织中的领导集体、部分或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利用权力或学术研究资源,违反法律、制度和科研道德,通过不正当形式谋取私立的行为。与个体腐败相比,科研群体腐败具有以下四大特征:一是主体大、人数多,且群众性强;二是腐败群体中个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系复杂;三是群体腐败行为打着为单位(部门)科研工作的幌子,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更难查处;四是科研群体腐败对科研秩序、公平竞争环境的扰乱和破坏比其他腐败形式更大,对社会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和危害更大。

科研群体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谋伪造科研数据、编造假经历、虚构假荣誉,有的还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数据与成果,用于应付科研合同验收、骗取科技成果,不仅违反科研道德,而且严重破坏了学术生态环境。

2、   一些科研组织通过集体决定的形式,打着“为集体利益”的旗号,用科研项目经费向掌握科研经费划拨权力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科研项目评审专家行贿,换取更多的科研经费,严重破坏公正竞争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攻关”才能争取到科研项目的怪现象,似乎有成为一种“科研文化”之势。

3、   在某些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审中,一些评审专家相互打招呼,彼此照顾,评价时暗箱操作;在项目评估、结题验收等专业评议活动中,一些专家收受贿赂,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科研秩序。

4、   转移、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违规出借、对外投资和投入股市;通过举办貌似合理的会议、培训班和下拨科研合作经费等,为财政不允许的开支找“合理”的渠道。另外,有些管理部门截留科研单位的项目经费,用于“跑部钱进”和挥霍,使有限的科研经费未全部用在刀刃上,跑冒滴漏现象十分严重。

二、 科研群体腐败的心理成因

科研群体腐败现象的成因既有内在的主观原因,也有外在的客观原因,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文化与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等多方面,其中心理因素是根本原因。虽然科研群体腐败表现多样,但都源于共同的心理,主要有从众、偏离群体的恐惧、责任分摊和法不责众等四个方面。

1、        从众心理是群体腐败的心理基础

心理学认为,从众是指个人的观念与行为由于群体的引导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过度的从众倾向会使人很容易进入去个体化状态,使个人责任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极易产生社会不允许的行为。群体腐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群体中腐败压力的大小,尤其是群体腐败的倾向强烈、权威人物的腐败意图明显时,群体成员更易产生服从行为。

从众心理容易使科研人员产生角色偏差,淡忘自己的职责,将拥有的科研资源作为谋取私立的工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认知偏差是滋生科研群体腐败的重要心理根源,对社会公德、科研道德及人性的认知偏差,对自我、他人、人际关系等的错误知觉,使科研人员丧失其责任心和道德感,走向腐败的深渊。

2、        偏离群体的恐惧心理是群体腐败的构成要素

社会心理学认为,任何群体都有维持群体一致性的显著倾向和执行机制,对于同群体保持一致的成员,群体的反应是喜欢、接受和优待,对于偏离者,群体则倾向于厌恶、拒绝和制裁。俗话说:“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腐败群体中的任何人对于群体的偏离都有很大的危险,会面临群体的强大压力乃至严厉制裁。腐败群体努力建立“利益风险共同体”,对偏离或破坏群体规范的行为采取各种方式施加压力,迫其就范,制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气氛,不允许任何一个成员脱离群体。这种心理易引发科研腐败群体中科研人员的无奈心理。他们虽然痛恨别人腐败,也知道其危害与后果,但迫于这种心理压力,抱着矛盾的心理随波逐流,参与腐败活动。

3、        责任分摊心理是群体腐败升温的罪魁祸首

责任分摊心理是指由于责任主体分散,导致群体成员责任意识下降的心理现象。责任意识下降时,个人会变得敢于尝试通常被自我控制所抑制的行为。一旦从害怕偏离群体的恐惧心理过渡到责任分摊心理,相当一部分腐败行为人就从被动到主动,变得“理直气壮”起来。责任分摊的心理机制提高了一部分腐败行为人的“积极性”,增加了群体腐败行为的数量。

由于责任分散因素的存在,既可以增加腐败群体成员的集体安全感,认为自己只负担其中一部分责任而不必负全部责任,相互壮胆,彼此解脱;又可能引发集体决策心理,群体腐败行为人为满足自我保护的需要,利用集体决策的策略,既可以分担罪责,减轻焦虑,又可为自己留条后路。

4、        法不责众心理是群体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

由于群体腐败客观上的行为主体分散,后果对群体成员的影响较小,群体腐败的行为主体会自然增加一种平衡心理,减弱对行为后果的惧怕,产生一种对后果惩处的法不责众的预期心理。群体腐败行为主体主观认为法律不可能认定所有腐败行为人都是违法违纪的主犯,而且是为团体谋利益,从而降低腐败的风险成本。

现实中,这种心理机制可以诱发侥幸、投机心理,对于群体腐败现象的恶性循环有着推动作用。科研群体腐败以“为集体谋利益”为掩护,其隐蔽性较强,且群体腐败涉及人数多,关系网盘根错节,腐败行为人认为不会轻易查处,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另外,一部分科研人员认为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失之过宽的现象,留有腐败的机会和空间,在权衡查处的风险成本后,抱着投机心理钻制度和惩处不严的空子,以身试法,引发腐败行为。

三、 群体腐败心理救治对策

科研群体腐败心理的救治要根据腐败心理产生和发展规律,既要尽量减少和消除群体腐败的环境影响因素,也要矫正群体腐败行为主体的心理动因,还要适当增大群体腐败的心理压力,注意标本兼治,彻底根除群体腐败产生的土壤。

㈠改善科研环境,规范群体行为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道德行为形成的决定因素是环境、社会文化关系以及各种客观条件、榜样和强化等,模仿与观察在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科研人员道德行为是在其所处的周围环境中,通过观察学习,不断强化而形成的。因此,矫正科研群体腐败心理,规范科研群体行为,要从改善社会环境、学术生态和群体氛围三方面入手,预防群体腐败行为。

1、            改善社会环境

科研人员在现实社会中,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其强化性结果的观察学习,获得某些新的行为反应,或已有的行为反应得到修正,从而形成自己的行为方式。由此,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提高科研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陶冶和培养高雅人格,是预防科研群体腐败的社会基础。

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廉洁奉公的正面典型人物,塑造科研人员德才兼备的理想人格和道德信念体系,努力弘扬健康向上、忠于职守、洁身自爱的健康心理。要使廉洁自律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戴,为科研人员的观察学习营造一个笑贪爱廉、崇尚礼仪廉耻的社会环境,帮助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方式。

2、            净化学术生态

首先,要维护学术纯洁、确立学术尊严、确保学术自由,逐步消除权力对学术的不正当干预,培育自主独立的学术研究生态环境,鼓励有独创性的学术研究活动。其次,要不断完善各类学术规范,除制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以外,还要赋予学术规范以一定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形成巨大的规范威慑力。再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改善科研单位和科研主管机关的学术生态,为科研群体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

3、            优化群体氛围

科研群体腐败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是科研群体氛围,一个良好的群体环境可以促进团队内部社会助长作用的充分发挥,使团队成员不断涌现积极行为。同时,在团队成员之间的集体互律意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在集体决策时,有人敢于提出不同看法,及时提醒或纠正不良意志,可以预防群体极化的发生,避免产生群体腐败行为。

一个相对民主、开放的科研团队较之一个相对集权、封闭的科研群体,更有利于抑制腐败心理的滋生。因此,要提倡建立一种积极向上、开拓创新的科研团队文化,健全科研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构建民主协商、互律共营、和谐健康的组织氛围,铲除科研群体腐败产生的土壤,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㈡培养良好品质,消除不良动机

心理学认为,动机是由一种目标或对象所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动机是由诱因和需要共同组成的,预防和矫正科研群体腐败行为,必须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调控个人需要,铲除不良的心理诱因。

1、        加强思想教育

按照心理学的强化理论,人任何行为的发生、变化都是强化的结果,要控制人的行为,就要设法控制对行为的强化。预防科研人员群体腐败行为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从根本上提高科研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认知能力。要不断对科研人员实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教育,结合科研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心理的正面强化,启迪与诱导科研人员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生活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为祖国科研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科研人员反腐教育是一个再社会化过程,一定要联系其思想实际,加强角色意识的教育,明确作为科研人员的职责、任务,增强责任感。在正确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教育的同时,针对科研人员自我意识程度高的特点,利用自我教育的复苏,树立以学术诚信为中心,以体现价值理性的学术论理精神为宗旨,实现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通过科研人员的自我认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改正,以不断完善自身道德品质。

2、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保持心理健康,是科研人员抵制群体腐败的基础。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干预他们不健康的价值观、兴趣和爱好,培养他们抵御腐败的坚强意志,促进他们的人格向更高的水平发展。科研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要根据科研人员心理特点与发展规律,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素质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治疗等途径来完成。通过请心理学教育专家进行各种心理知识讲座或设计心理学活动方案,实施心理素质教育,帮助科研人员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心理出现问题的科研人员,进行心理咨询与辅导,帮助摆脱不利的心理状态,或排除各种心理障碍,回复到健康状态。而对已经产生较严重心理障碍的科研人员,就必须心理治疗,进行专门的调节,使之回复到正常状态。

一般而言,科研人员由于不了解心理学知识而不能意识到自己的心理健康状态,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不愿意承认自己心理健康问题。因此,应定期组织科研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检查,或推行成熟的、适应科研人员的心理健康自检问卷,帮助科研人员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态。

3、        调控需要结构

需要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需求反映,是产生行为的原动力,欲望的不满足是激起人类行为的动机。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所述,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且只有高级需要被满足后,才能使人得到生理和心理的健康。科研人员作为高级知识分子,除了人们共有的生理、安全需要外,较一般人群有更多的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应当在满足低级需要的基础上,加强理性引导,提高科研人员的动机水平。通过加大科研成果奖励,加快利益结构重组,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把科研人员的正当收益调整到能充分体现学术价值(科研贡献)和大众心理期望值的水平,促使科研人员通过合法、自觉的努力,享受政策、制度规定的利益保障,满足其一般需要。同时,针对科研人员成就需要特点,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帮助科研人员在诚实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满足成就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构建正常的需要结构,消除补偿、攀比心理,培养自觉抵制腐败的意识。

㈢增大腐败压力,铲除腐败心理

1、            完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首先,要维护学术公平,杜绝黑箱操作。建立科学的科研课题申报、执行、结题制度,完善学术论文、学术资格和学位点的匿名评审制度,制定学术成果的科学量化与价值评估制度。同时,公开评审程序,进行阳光操作,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无空可钻。其次,通过建立和完善评委专家的责任制、任期制与回避制度,形成“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依靠切实可行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特别是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结题审计,有效预防侥幸、投机心理,达到防范腐败心理于未然的目的。再者,针对群体腐败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对揭发群体腐败行为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减轻处罚,以此分化“分利联盟”,打破群体内的关系网,降低群体腐败的“安全系数”,建立群体内的制衡关系。最后,必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制,加强对科研群体腐败的制约。

2、            强化监督

预防科研群体腐败的滋生、蔓延,一个主要方面是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的有效机制,坚持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增加科研群体腐败的发现概率,努力构筑一条通畅、快捷的揭发渠道,让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提高群体腐败的风险,减少腐败的动因。只有科研群体腐败行为被及时的发现,才能为惩处提供案源;只有科研群体腐败行为被及时发现,并得到严惩,才能对具有腐败动机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当前科研群体腐败的监督重点,一是科研单位及其科研群体的内部;二是学术评议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对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流合污、共同犯罪的监督,其中又以科研立项、成果评审以及科研经费的划拨与支出为重中之重。

3、            加大惩处力度

目前,科研人员之所以存在“羡腐”心理、“59”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腐败分子未对其腐败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对腐败分子的惩处有失之过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只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高出腐败的利益成本,消除助长腐败的社会心理,同时,在道德上进行严厉谴责,威慑效能才能在心理深层发生作用。利用严刑峻法始终对群体腐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降低腐败分子的心理预期,起到有效遏制科研群体腐败的作用。

腐败群体负责人是腐败行为的领导者,至少是支持者、纵容者,因此,要根治科研群体腐败,必须管住“一把手”,严肃查处其腐败行为。另外,要区分科研腐败群体中不同行为人的相应责任,分别查处谋划者、指挥者、具体实施者的腐败行为,将惩处真正落到实处,彻底打消“法不责众”的心理。

4、            重视反面教育

应当承认,长期不懈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遏制群体腐败必不可少的,但一般性的宣传很难与科研工作中的具体事产生有效联结,使其教育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对已有腐败倾向的人,很难起到有效作用。因此,我们应注意利用反面教材的作用,通过腐败行为人,特别是科研群体腐败行为人讲述他们的特殊心理,让广大科研人员了解腐败行为背后巨大的心理压力与心理煎熬,认识到腐败行为是要付出沉重的“心理代价”的,腐败行为是得不偿失的。

总之,科研群体腐败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反应,救治措施必须多管齐下,采取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的方法。从心理学角度看,要通过思想和心理教育,调整需要结构,来消除不良动机,维护健康心理;要通过改善科研环境,铲除外部诱因;要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和腐败分子的心理忏悔,实施强大的心理压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心理的土壤与条件,形成一种科研人员“不敢、不能、不想、不必”腐败的心理和外部环境,有效地遏制科研群体腐败的发生、发展。

只要各级领导和广大科研人员利用心理学知识,准确把握科研群体腐败心理的发生、发展规律,构筑坚实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并辅助恰当的矫治措施,必将把科研群体腐败行为的发生减少到最低的程度,保证科研事业的健康的、顺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