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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文副书记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廉政党课上的讲课提纲

 

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罗炳文副书记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廉政党课上的讲课提纲
(2010年6月3日)

同志们:
  近年来,中国农科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我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部、院党组正确领导下,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健全院党组纪检组领导班子,成立院监察局,强化监察职能,建立健全院属各单位纪委;建立巡视制度,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党组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风尚和文化氛围;扎实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在全院开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树立廉洁自律新风”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
  今年 1月份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后,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院党组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迅速部署,认真落实。按照院党组的安排,作为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的活动之一,今天由我以“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主题讲一次党课,也借此机会与同志们交流学习体会,增强廉洁从政意识。主要讲三方面内容:一是深刻理解《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二是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三是抓好关键环节,提升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实际成效。
  一、深刻理解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下发后,中纪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出部署,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院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国家队,科研经费数目可观,科研开发经营活动频繁,基建和政府采购项目也比较大。随着我院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反腐倡廉任务也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需要我们积极应对,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掌握工作主动权,保证我院科学发展,保证我院资金、项目和干部安全。
  (一)《廉政准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中央印发的修订后的《廉政准则》,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二是吸收借鉴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三是做到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的衔接;四是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因此,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适应了新时期反腐倡廉最迫切的需要,意义非常重大。
  (二)《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中具有重要地位
  《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法规效力等级高。按照党内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颁布了两部准则,一部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一部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就是说,《廉政准则》的效力是仅次于党章的,其他党内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足见其在党内法规中的位置是很高的。
  二是适用对象层级高。《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更是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他们廉洁从政,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干部队伍建设、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整个反腐倡廉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规范内容全面系统。《廉政准则》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是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最全面、最系统的规范集合。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制度,自成体系。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三)《廉政准则》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廉政准则》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由于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受到方方面面的诱惑越来越多,发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的领域不断拓展,形式不断增加,花样不断翻新。《廉政准则》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弥补“空白”,明确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明确了哪些事情应当做,哪些事情不准做,等于提前跟领导干部打了招呼,只要遵守《廉政准则》,就不会犯错误,尤其不会犯严重的错误,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第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个人修养,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的措施,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和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逻辑起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力的工作抓手。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对于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四)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18条,3700余字,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四个部分。《廉政准则》的条文并不复杂,但要真正掌握,就要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
  在总则部分,首先给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即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些原则性的正面要求,体现了《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
  《廉政准则》第一章,通过八个方面、52个“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这八个方面分别是: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八个方面、“52个不准”,其蕴涵的核心要求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也集中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和原则。在反腐倡廉法律中,“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和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正是腐败的潜在之源。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倾向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和约束的地方才会休止。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此类进步的政治思想。如“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家则不言利”,“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等等,都是说主持政务,掌握公权,必须去掉私心,否则就没有公道可言。《廉政准则》体现了这一精神实质,比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就是防止领导干部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就是为了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利益冲突”精神,从本质上要求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是有界的,只能用掌握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用来谋取私利。
  二、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相结合,提高党性修养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线,是党执政的基石和发展的根本。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需要全体党员的不断实践和努力奋斗。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讲党性,始终保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廉政准则》提出的八个方面、五十二个不准,实质上就是从禁止的角度,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新时期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行为规范和要求。《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端正权力观、利益观、价值观,必须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能经得住诱惑和考验,保持党性纯洁,是关乎共产党人先进本色和政治生命的头等大事。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极容易陷入利益的旋涡。一旦贪欲附身,不加自禁,终将引火烧身。比如,前不久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原县委书记赵仕永贪污受贿近500万落马,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据了解,此案创下两项之最:其一,赵仕永贪污、受贿近500万,是全国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数额之最;其二,麻栗坡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而作为该县“一把手”的赵仕永,不但数十次索贿受贿,而且变着法用报销的方式贪污公款。大到万元以上的彩电、冰箱、皮包、手表,小到几块钱的洗漱品、袜子等,赵仕永都公然以公款报销,创下贪官中的报销之最,成为名副其实的“报销王”。从过去的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到现在的赵仕永等,从根本上讲,都是在利益和诱惑面前,放松了思想警惕,忘记了党性要求,淡漠了宗旨意识,把权力当作了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我们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一定要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党性修养。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提出了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是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我院的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也应该努力在这五个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还应该结合我们的行业、职业特点,在农业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努力做服务“三农”的模范、献身科研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和清正廉洁的模范。如果真正做到这“五个带头”和“五个模范”,我们的党员干部就很好地体现了先进性,肯定不会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二)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廉政准则》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教育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础,是我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经验和科学总结。毛主席说过,“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党执政以后,也是通过思想教育活动,以求“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进入世纪交替时期,党中央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了“三讲”集中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只有持之以恒地开展扎实的思想教育,干部才能有良好的作风,才会有廉洁从政的实践。相反,如果教育不扎实、不到位,不入脑、入心,党员领导干部轻视学习教育,就容易犯错误。比如,1999年上半年,安徽省阜阳市开展“三讲”教育,王怀忠作为市委书记,是这项教育活动的主要领导者。就在这期间,他边受教育边教育别人边受贿,4次受贿金额达110万元。王怀忠在被执行死刑前哀叹自己没有加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才导致走上绝路。
    我们贯彻实施《廉政准则》,首要环节就是要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和深入教育,让党员领导干部深学、真懂、会用《廉政准则》。要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廉政准则》中的一些重点条款,以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政策界限,增强法治观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在这里,我强调四个方面的问题。
  1、《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其中增加了2个“不准”,一是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是为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形式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获取红利或者待公司上市时出售获利。例如,中国蓝田股票案,涉及农业部三位局处级干部,其中,部原总经济师、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因为其女儿、妻妹购买了10万股内部职工股份,非法获利488.69万余元,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8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了“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这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我们手中掌握的权力,都是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2、《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其中,第一款规定“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八款是新增加的,“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不断加大。在资金总量不断增长、市场行为逐渐增多、参与经济活动越加频繁的背景下,管好用好财政经费,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加以有效约束,事关我院科学发展大计。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海淀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虽然金额并不巨大,但是暴露出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一些鲜明特点,比如科研经费管理混乱,作案人员学历高,案发时处于事业黄金期等等。例如,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负责该中心行政事务,通过注册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研究所签订虚假协议的手段,在研究所报销领走2张支票共计71万元,入到蓝盾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8年9月19日,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令人痛惜的是,案发前该人刚举办完婚礼,并收到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宋朝朱熹曾说,“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明确党纪国法底线,坚决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婪,葬送了美好的前途和人生。
  3、《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腐败现象提出来的。比如最近揭露的石家庄市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就非常典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今年1月,中组部、中纪委、河北省纪委组成专案组,进驻石家庄市查办此案。3月份,河北省纪委通报,王亚丽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职务的主要问题基本查清,王亚丽已被逮捕。与此相关的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耿震环、时任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杨路群二人,已经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其他涉嫌违纪人员也将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王亚丽的档案中盖的90多枚公章,有1/3是伪造的,除了性别是真的,其姓名、年龄、身份、履历、学历和档案均是假的。如果有关组织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时,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纪律,严把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就不可能让一个“一身是假”的人步步升迁至团市委副书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严防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和地位,严守纪律、胸怀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把关,选好人。
  4、《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这也是一条新增的规定。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出现了极少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科研、教育单位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一些高校、科研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比如,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主管基建、财务和后勤工作,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先后于2009年9月13日和9月26日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称为“武大有史以来最大蛀虫”。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原基建工程部部长袁赞弟,利用负责住宅楼、医疗综合大楼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承包单位4次贿赂共计630万元,2007年7月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自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先后63次收受武汉、黄梅、黄冈及深圳等地12家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贿赂的人民币81万余元、美金4200元,2006年7月,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武汉大学资产部原部长成金华,在负责该校设备采购及工程发包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40多万元,2005年1月,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规定、按照程序履行职权,把握住底线,触犯高压线的事情坚决不碰,不该得的利益坚决不伸手,违纪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要牢记陈毅元帅的诗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
  (三)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提供拒腐防变有力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中纪委会议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在总则中指出,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在第六条和第八条做了11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在《廉政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是《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和发展之一。
  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有些领导干部掌握权力后养尊处优,严重脱离群众。比如2009年,因受贿近2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生活极度奢靡腐化,每月公款消费达120万元,平均每天4万元。有些领导干部置基本的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于不顾,失足于美色的诱惑。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为和情妇李平实施“先赚钱、后结婚”的计划,肆无忌惮的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被依法判处死刑。有些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大办婚丧事宜,甚至借机敛财。比如2009年底,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锡照,为庆祝乔迁之喜,在当地最豪华的酒店包下两层大摆宴席,近千宾客赴宴,排队送红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被停职调查。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把握好自己的兴趣爱好,对于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需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最后被自己的兴趣爱好所害。比如,浙江省临海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原局长周华清,痴迷于兰花,为了种植稀有名贵兰花,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在忏悔书里写道:“正是自己养兰、爱兰,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最终被兰花俘虏。”正如古语所言,“好船者溺,好骑者堕,君子各以所好为祸”。
  从培养优良作风入手,防微杜渐,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身拒腐防变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全面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大兴廉洁从政之风,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克服麻痹思想,自觉接受监督。要大兴干事创业之风,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和干事创业的责任感。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党员领导干部要不弄虚作假,不好大喜功,在各项工作中求实效、创实绩。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党员领导干部要厉行节约,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倾听广大职工群众的呼声,认真解决好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标准。
  (四)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加强学风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洁从业的良好局面
  《廉政准则》第八条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这两款规定,与科研单位实际非常贴近,我们应高度重视。
  科学研究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事业,自诞生之始就把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作为崇高目标。求真务实、诚实守信的科学精神是推动科学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正如爱因斯坦所讲:“大多数人说,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他们错了,是人格。”没有好的学风,就会破坏科学研究的秩序,就会影响科学家持之以恒的科学探索和创造活力。同时,科学家作为全社会知识层次最高的群体之一,享有崇高的社会声誉,对社会行为、社会风气能够产生很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国知识界历来被视为社会的良心。近代以来,科技界的优秀前辈以良知良行感召和启迪社会,得到了全社会的崇尚和尊重。今天的科技工作者,同样有责任在社会变革中严于自律,在促进廉洁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先锋和表率作用。
  在看到优良学风主流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学术界确实出现了一些不良风气。科学研究自17世纪走出传统经院以来,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许多国家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因此,科学探索往往伴随着荣誉、地位和商业利益,科研道德和学风问题开始浮现。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高校、科研领域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浮躁、学术不端行为也在滋长蔓延。比如,前几年,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原院长、长江学者、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陈进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给整个中国科技界带来极大的震撼。学校撤销其一切职务,科技部追缴相关经费,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资格。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严肃治理学术腐败,2005年,对第三军医大学苏炳银、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李贵宝以及原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崔建伟三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弄虚作假行为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行为,进行了通报和相应处罚。2009年对浙江大学教师贺海波和吴理茂恶性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高度警惕。
  我院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结合科研工作是中心、科研工作者是主体的特点,加强学风建设,让学风与廉风互相促进,互为保障。要大力宣传和遵守《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道德准则》,增强社会责任感,旗帜鲜明地反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大力学习宣传祁阳站精神和我院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使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潜心科研的执著精神、勇攀高峰的创新精神、爱国为民的奉献精神在我院深入人心。
(五)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相结合,构建《廉政准则》贯彻执行长效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建设,是构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反腐倡廉,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制定基建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廉政监督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办法等,进一步加大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廉政监督及审计监督力度;修订院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全方位加强管理。通过制度建设,推进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当前,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加强整体规划,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一是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待中央和农业部贯彻《廉政准则》的实施办法出台后,我院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二是根据《廉政准则》的规定,及时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三是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制度意识,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温家宝总理在3月份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很重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更为重要。”没有执行力的制度,等于形同虚设。例如,广州市原人防开发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合谋购买虚假发票套现75万元用于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到商场购买家用电器发票拿回单位报销,涉嫌经济犯罪的总额达数百万元,突出反映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不起作用的现象,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努力培育“尚廉、促廉、保廉”的良好氛围
  文化与人类历史如影相随,是一个绵延不断的过程,是内容极为丰富的复杂系统。但是无论怎样去解释和定义文化,都不能忽略文化与价值的内在联系,文化的核心就是价值观。廉政文化就是以崇尚廉洁、鄙视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和规范为支撑,以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于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院党组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印发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和部署,抓住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契机,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尚廉、促廉、保廉”的良好氛围,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1、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从根本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规范和标准,是惩治腐败、端正党风的治本之策,迫切需要廉政文化建设这一长效性、根本性的举措加以保障和推进。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观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观念的进步是根本的进步。党员领导干部要想在行为上严格自律,做到52个“不准”,必须先要在内心深处真正树立起廉洁的意识和自愿。由于文化具有无所不在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因此,真正能够塑造和改变人心的,归根到底要靠文化。中国历史上清正廉洁的官员都把“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当前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培养和弘扬廉洁价值理念,特别是强化和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提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的能力。
  2、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落实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社会氛围。从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待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行使权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在领导干部内心,怎样认识和对待廉洁从政;其二,就是领导干部所处的文化环境是否有利于廉洁从政。实践证明,在崇尚廉洁、鼓励廉洁的社会氛围下,领导干部自然容易做到廉洁自律,好比“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相反,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氛围,人们对待腐败现象将会采取一种默认和纵容的态度,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例如,吉林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兴波,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核销潜盈资金等手段,将3000万元公款隐匿于他人公司,并据为己有;还受贿871万元,多次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2009年9月3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张兴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兴波说:“这些明显违反经营常理和财务纪律的做法,在公司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和阻止。做贼的人都是心虚的,如果当时有人理直气壮地阻止我,我也会有所顾忌,犯罪行为可能就此中止,今天的情况也会大不相同。”可见,腐败现象也并非“独角戏”,一个良好的权力运行环境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非常重要。推进我院廉政文化建设,需要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反对腐败、崇尚廉洁的价值理念不仅被人们认同和接受,而且外化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广泛参与、主动监督的氛围,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文化环境。
  3、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党员领导干部身边筑牢廉政防线。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常见现象之一,就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同时,社会上那些想对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用的人,也往往从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打开缺口,进行拉拢腐蚀。《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其中第四款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些明令禁止,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提高警惕,加强自律,从严管理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俗话说,“贤能兴家,廉可避祸”。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亲情、友情,利用职权为亲属敛财,最终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可悲的结局。例如,2000年的河南沁阳铝电集团总公司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窝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家族腐败案件。沁阳市原市长助理、国有沁阳铝电集团原总经理秦瑞歧,因涉嫌受贿144万元,47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令人震惊的是,在这起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秦的妻子、三个女儿、四个女婿、一个儿子全部因贪污、受贿、包庇、窝赃等罪名先后被法院判刑。一家十口排着长队进大牢,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从中我们应该得到深刻的警示,正所谓“正人先正己,治国先治家”,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树立廉洁正派的家风。
我院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深入院所、深入处室、深入家庭开展廉洁教育,突出体现其广泛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的优势。通过廉政文化建设,让党员领导干部家属、亲友都能树立起廉洁的意识,知法懂法,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不做违法违纪之事,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地提醒、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领导干部身边筑起一道廉政防线。
  三、抓好关键环节,提升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实际成效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有力。《廉政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准则的贯彻实施。我院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组织有力,坚持常抓不懈。
  第二,深入宣传教育,确保学习有效。院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和各单位党委、纪委要深入开展《廉政准则》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院报、简报、网络、闭路电视等多种媒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浓厚氛围。要把学习《廉政准则》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研读原文、宣讲辅导、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特别要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明确纪律要求,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第三,要发挥表率作用,确保责任到位。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我院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一要作学习的表率。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做到全面熟知具体规范,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把《廉政准则》的核心要求内化为观念,外化为行为。二要作落实的表率。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身体力行,狠抓落实。三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把接受监督视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只有思想上正确认识,心理上才能乐于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不仅要做好表率,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有效。《廉政准则》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是提高《廉政准则》执行力的关键环节。各单位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巡视监督、干部考核、述职述廉、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等监督形式的作用,全面了解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并加以督促,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同志们,发展是第一要务,是硬任务;廉政是第一保障,是硬措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事关我院的科学发展,责任重大。我院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廉洁履职,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以上是我学习《廉政准则》的初步认识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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